公寓文化
437必赢会员中心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10-09-03
浏览次数:112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
437必赢会员中心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,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,是大学生交流思想、发展健康人际关系、培养高尚思想品德、养成良好生活习惯、营造高雅文化氛围的重要课堂,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,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实践基地。第二条 随着完全学分制的实行,学生公寓已成为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,是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和价值观教育的重要载体,要切实在公寓阵地构建思想政治工作平台,把公寓的管理服务与学生教育管理有机结合起来,为此结合我校实际,制订本规定。第三条 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及住宿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爱国爱校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,维护公寓环境,积极参加各项劳动,遵纪守法,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。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第四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,下设三个公寓科,其职责是:安排学生住宿,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;引导、配合、参与、评价各院系的学生管理教育工作,把公寓建设成高素质人才的培养阵地。第五条在公寓区域内构建育人体系,在各个公寓楼设立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、辅导员、公寓管理人员、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管理委员会,其主要职责是:组织实施公寓楼内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活动的开展,构建学生自我管理体系和引导学生行为规范。公寓楼内设立党团工作室、辅导员工作室、党员活动室,注重发挥学生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主体作用。第三章 公寓日常管理第一节 住宿管理第六条 学校统招生及各类函授生、培训生,必须持财务等部门的交费凭据及有关证件,按时到公寓科办理住宿手续并进行登记注册,不符合手续和条件者不予安排住宿。统招生须按学校统一要求在校内住宿。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公寓房间。第七条 每个宿舍按照公寓化标准及我校实际,住4—8人,宿舍长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,其他同学应服从宿舍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。每个宿舍成员都要严格遵守公寓制定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,违者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。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,未经学校同意,学生不准滞留宿舍。留宿者,持有关证件到公寓科办理相关手续。第二节 退宿管理第九条学生因病需别人照顾或疾病有碍他人健康,须持医院诊断证明,出具书面申请,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。第十条 因违纪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,在公寓科接到学校通知后,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。休学、退学等需退宿者,应按时到公寓科办理手续。第十一条 毕业生退宿时,向公寓科交还钥匙,经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“毕业生离校通知单”上签字盖章。第三节 卫生管理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(走廊、楼梯、洗刷间)卫生由服务人员清理,宿舍内卫生由住宿人员轮流值日,共同负责。垃圾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,不准乱扔乱倒垃圾。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要讲文明、讲卫生。生活、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,被罩、床单、枕巾,除按学校规定清洗、更换外,自己也应经常清洗,保持整洁。第十四条 宿舍内要经常清扫,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,经常通风换气,保持空气新鲜,预防各种疾病的发生。第十五条 公寓科将不定时地检查内务卫生,并将检查结果定期通报。第十六条 有意破坏正常环境卫生者,给予以下处罚(一)随处在宿舍内外墙壁及门窗玻璃上张贴不健康字画、涂抹刻写、订钉拉线者,除责令清除外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下纪律处分。(二)随处大小便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(三)向洗刷间水池、便池、下水道内倾倒杂物者;向窗户外或阳台外泼水、抛弃果皮、纸屑及其他物品者;随地吐痰、污损墙壁者,除责令清理外,给予警告以下纪律处分。第四节 秩序及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,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。及时劝阻、制止有损宿舍安全、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。第十八条 不准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,发现留宿外来人员,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,并按每天50元标准收取住宿费。第十九条 公寓实行男女生封闭管理。非工作需要,男女生不得互相串楼串宿舍,违者通报批评。有意损坏男女区域隔断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作息,作息时间内不准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,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。公寓关门后进入者必须说明理由,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后,方可入内。违纪者,给予纪律处分。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来公寓会客,必须出示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,由值班人员负责联系。晚上九点后不得会客。学生出入公寓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出示有关标志或证件,未出示证件或未经执勤人员同意,随意进入公寓的外来人员要送交保卫处,本校学生给予纪律处分。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公寓内聚餐、自炊、喝酒、吸烟、点蜡烛等,违者给予纪律处分。第二十三条 平日严禁在公寓内打扑克(周末、节假日打扑克,不得超过夜间11:00),严禁赌博、打麻将、打球、溜冰、跳舞、大声喧哗等,严禁弹奏打击乐器,严禁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等,一经发现,没收有关用品,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。第二十四条 在公寓内学生举止、衣着、交往要文明得体,遵守公共道德,严禁不文明行为,对在公寓内起哄、滋事、点燃物品、向楼下乱扔各种物品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经商。违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并没收其商品,外来人员交保卫处处理。第二十六条 严禁攀爬门、窗、阳台等出入公寓。违者一经查实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,发生伤亡事故,责任自负。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钥匙由公寓科统一管理和配发,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公寓科,学生不准私自配钥匙,不准私自换锁加锁,不准将钥匙转借他人,不得撬锁进门,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第二十八条 发现火警、火灾等灾害事故时,应及时报警,撤离现场,实施灭火,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;发现刑事、治安等案件时,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校园110。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管制刀具,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,细菌和病毒标本及放射性等危险品。第三十条 公寓内不允许饲养鸟、狗、猫、兔等宠物。第三十一条 对公寓内公共物品及设施不得损坏或私自带出,违者加倍赔偿并严肃处理。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。因工作需要集中存放行李、卧具等,要服从安排。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楼道或宿舍内存放自行车或摩托车等交通工具。第五节 宿舍设施及使用管理第三十四条 严禁私自接线装灯、安装插座;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、热器具(如电炉、电冰箱、洗衣机、电热棒、电饭锅、电热毯、电热杯、VCD等),严禁在公寓楼内燃放鞭炮、使用明火、烧废旧书纸等。一经发现,所用电器予以没收,给予本人警告处分,所在宿舍通报批评,并对因违章使用的电器造成的安全隐患,视情节给予30—100元的经济处罚。第三十五条 严禁私自加大公寓内统一安装的灯泡或日光灯功率,一经发现,予以没收,并通报批评。第三十六条 严禁私自动用总电源开关及保险设施,严禁随意转动暖气管道阀门,严禁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及网络通讯设备,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,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,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,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的电话、电视、计算机的使用,按有关规定执行;宿舍内水、电的使用管理,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家具和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管理,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,每个宿舍建卡登记,由舍长验收后签字,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,要按登记卡进行验收,齐全无损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,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第三十九条 学生离开宿舍,要关闭水、电开关,节约能源。关好门窗。门窗有损坏而找不到责任人者,由本宿舍成员共同负责赔偿,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。第四十条 宿舍内固定安放的家具设施未经同意,不得随意搬动和拆卸,否则追究责任,照价赔偿。第四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门窗玻璃损坏后由责任人赔偿。第六节 宿舍设施维修管理第四十二条 公寓内的小型维修由公寓科负责,公寓科安排专人负责维修,学生可直接到各公寓楼管理室进行登记报修。第四十三条 值班维修人员要定期检查、维修公寓内水、电、暖等设施,学生报修后,要及时维修。午休、晚上熄灯前和节假日要由专人值班。第四十四条 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,人为损坏除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外,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。第四章 宿舍文化建设第四十五条 宿舍文化是指在宿舍区域环境内创造和形成的精神财富、文化氛围,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、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。宿舍文化的内容要求健康向上,简洁雅致,寓知识性、趣味性、规范性于一体。优美的宿舍文化将有助于学生陶冶情操,磨炼意志,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。第四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,宿舍之间可互帮互学,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,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,繁荣宿舍文化。第四十七条 宿舍文化的开展要有组织、有计划地进行,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影响正常秩序的文化活动,违者予以处罚。定期举办宿舍文化节,浓厚宿舍育人氛围。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八条 为奖励先进、鞭策落后,公寓内定期开展文明公寓楼、文明宿舍评比活动,文明宿舍的评选基本依据是:内务卫生好、学习风气好、文化建设好、遵纪守法好、基础文明好。文明公寓楼的评比与院系学生工作考核挂钩。第四十九条 参与宿舍管理服务的学生干部应认真负责,积极开展工作,要定期评选优秀学生干部,并积极推荐先进个人参加校内外优秀学生评选。第五十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对在公寓内违纪的学生可直接处理。处分权限为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,并报学生处备案。情节严重者报学生工作处处理。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,造成事故或伤亡者,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,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,但应给予处罚的的违纪行为,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第五十三条 其他奖励与处罚,依据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